一、基本案情
年5月26日20时左右,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毕节分局)巡查贵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监测系统时,发现织金县实兴煤矿二采区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于19:23:16起超限报警,甲烷传感器T5于19:25:33起超限报警,瓦斯浓度最大值分别达5.69%、2.83%,持续超限时长约30min,同一时段该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监控数据显示为0.00%,分局初步分析,该矿安全监控系统可能运行不正常。
二、查处结果
毕节分局发现实兴煤矿二采区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T5瓦斯高值、长时超限后,随即向煤矿调度瓦斯超限情况,并指派正在织金县开展执法的监察员组成核查组,于5月26日20:30分到达煤矿现场开展核查。核查组通过对该掘进工作面T1、T2、T5甲烷传感器现场比对,发现T1甲烷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显示为0.00%时,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在该甲烷传感器吸气口处多次比照检测的瓦斯浓度为0.42%至0.44%。结合问询煤矿相关责任人了解的情况以及监控系统监控数据等证据材料,查实该掘进工作面在T2、T5甲烷传感器显示瓦斯高值、长时超限情况下,T1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为0不能正常监测环境瓦斯的事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毕节分局认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的,属于“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隐患。本案中,实兴煤矿二采区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20m处的左侧巷帮紧贴侧壁处,悬挂位置不正确、不能正常监测环境瓦斯,属于“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类型重大隐患。分局基于该掘进工作面T2、T5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后,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了报警、断电,具有减轻瓦斯超限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自由裁量情节,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煤矿实施了罚款人民币50万元、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持续深化应用信息化手段,以监测预警系统预警的异常信息为切入口,深入开展“互联网+监察”执法。该案件是一起通过巡查发现预警系统异常数据,核查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典型违法案例,充分体现了监测预警系统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体现了预警监测系统为精准、高效查处煤矿重大违法行为起到的辅助决策支撑作用。
本案中,毕节分局在发现煤矿掘进工作面部分甲烷传感器显示瓦斯数据高值、长时超限后,未单纯就瓦斯来源、瓦斯超限原因开展核查,而是进一步对煤矿二采区掘进工作面放炮情况下T1甲烷传感器瓦斯数据为0的“反常数据”开展深入调查,挖掘背后原因,查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违法事实。通过透过现象、综合分析,发现不同位置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不符合逻辑”的本质原因,是该案的典型意义。此举不仅是促进煤矿保障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举措,也对促进区域煤矿企业保障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再者,毕节分局在调查该案时,注重现场核查的时效性和现场证据固定的有效性。分局调查组于5月26日20:30即抵达煤矿现场即开展核查,于当晚9:20至9:50在二采区掘进工作面开展T1、T2、T5甲烷传感器现场比对,并对比对过程进行现场实时影音记录。该案现场核查及时性和高效性,以及查处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举措,是分局监察员牺牲夜间休息时间无私奉献、敢于斗争的生动实践,更是分局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敢于担当的具体体现,是对安全生产“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诠释。同时,该案现场比对全过程影音记录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分局较强的证据固定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在监察执法关键环节,固定音影证据、书面证据,既是查实、查清违法事实的基本要求,更是依法执法的现实需要,该案关键环节全过程影音记录的做法,对持续深入推进全过程执法记录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文字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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