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全面从严打击整治社会治安领域突出问题,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8月18日,纳雍县法院对2起影响社会安定的“百日行动”所涉九类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分别依法对六名被告人判处缓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第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月,郭某(未到案)邀约被告人喻某某、杨某某提供其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牟利,并怂恿被告人喻某某、杨某某联系人员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承诺会支付好处费给二人及其联系帮助转移赃款的人员。后被告人喻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杨某、郭某永。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了李某某(另案处理)、杨某1(另案处理)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后经查实被转移的赃款系通过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最终五被告人非法获利元——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明知是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和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
第2起: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经纳雍县龙场镇龙场社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棺材铺门口时,趁铺面内无人之机,将张某放在铺面内桌子上的一个装有一部OPPOR17手机的单肩包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单肩包及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纳雍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手机,盗窃金额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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