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但还是有人置若罔闻

抱着侥幸心理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近日,连云港、宿迁、

北京、杭州等多地

通报了违反防疫规定的相关案例

请大家引以为戒!

疫情面前,切勿“以身试法”!

▼▼▼▼

0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案例:

年11月14日以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男子李某某拒不执行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刻意隐瞒相关事实,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宿迁市泗洪县公安局通报:

11月19日,宿迁市泗洪县公安局通报:11月12日,袁某在明知某地已暴发新冠疫情的情况下,将其子带回,违反泗洪县疫情防控要求未及时如实申报行程。后其子被检出阳性,致百余人被隔离管控,造成疫情社区传播的重大风险。目前,袁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泗洪县公安局受案查处。

03

北京朝阳区发布案例:

11月20日,北京朝阳区一施工单位未履行防疫责任,致使工地出现阳性病例,已依法立案。

04

11月20日,杭州警方通报:

杭州一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18日曾进入滨江区某酒店,该酒店前台负责人黄某某,在明知酒店等场所应加强管理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有关要求,被依法行政拘留。

05

11月19日,贵州警方通报:

11月19日,贵州警方通报:贵州省织金县自强乡村民郭某、李某夫妇(后经检测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人员)于年11月8日自驾车由重庆返回,未向当地报备,且居家观察期间外出,导致病毒传播,多人被管控、隔离,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警方提醒:

对不主动报备、在报备过程中隐瞒行程、不履行相应健康管理等防控规定的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让我们共同努力

继续严格做好防护工作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

来源:连云港警方、杭州发布、北京朝阳客户端、宿迁发布、多彩贵州网

审批:汪妮

原标题:《疫情面前,切勿“以身试法”!多地通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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