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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0日,原告行政诉讼诉织金县茶店乡,确认其制定《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无效一案在黔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追加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争议焦点为:《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庭审中被告茶店乡认为该方案不属于行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并将违法用地的全部责任推卸给第三人乌江公司。而第三人未受被告委托,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辩护。好一出双簧!

法庭则认为《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属于补偿标准的争议案件,应该先复议,后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请求确认该方案无效,而不是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因为原告被破坏土地没有进行过补偿,因此谈不上争议。

原告请求撤销的方案为“织金光伏项目”征收和流转土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土地为升压站18.亩,光伏方阵亩。方案由茶店乡联席会议通过,请示织金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内容包含用地方式、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根据毕节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升压站征用茶店乡先锋村18.亩耕地;光伏方阵累计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余亩,分别为茶店乡余亩、金龙乡余亩,八步街道余亩,均补偿到位。说明涉案方案是已经具体实施的行政方案。茶店乡无征收批文征收“升压站”的行政行为违法,乌江公司未批先建升压站行为同样违法;另外茶店乡制定涉案方案并将土地租赁给第三人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同样违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制定征收方案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可见茶店乡没有制定方案法定资格,因此应依法确认涉案方案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茶店乡在答辩中认为使用土地的方式是流转而非征用明显无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根据茶店乡和乌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乌江公司是没有接受流转土地的法定资格,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为村委会,且流转土地必须得到承包人同意,不能进行非农建设。

茶店乡在答辩中认为破坏涉案土地的为乌江公司,流转土地为乌江与农户签订,明显是推卸责任。根据乌江公司提供的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证明显示:流转土地由茶店乡(丙方)、大营村委会(甲方)与农户(乙方)签订,协议内容没有对乌江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乌江公司也没有参与签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既属于行政方案,也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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