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身体状态
是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驾驶人如果身体不适时
不应当驾驶车辆
否则随时面临着危险
3月20日11时许,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绮陌大道李家寨路口发生一起五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现场五辆车撞在一起,均不同程度受损,地上撒落很多碎片,其中一辆车轮胎被撞爆。监控视频显示,当时路口左转和直行车道分别有两辆车在等红灯,后方驶来的白色轿车未减速,从四辆车中间一路撞过去才停下来。
驾驶人路某称,自己当天从茶店乡回织金,由于没吃早餐导致低血糖头晕,行驶到事发路段时,晕晕乎乎误操作错把油门当成了刹车,导致事故发生。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中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中安全文明操作的驾驶身体状态要求:
一、一般要求
出现晕厥、恶心、乏力、幻象等现象及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时,不应驾驶机动车。
二、酒精及药物管理
1摄取含有酒精的饮品或食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三、禁止疲劳驾驶
1连续驾驶时间不应超过4h,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时间不宜超过2h。
2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导致身体疲惫的情况,不宜驾驶机动车。
3身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应驾驶机动车。
四、禁止分心驾驶
驾驶机动车时,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信息、观看电视等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
五、情绪管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心态平和、情绪稳定。如情绪波动大时,应及时调整,难以平复时,不应继续驾驶机动车。
来源: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通讯员:何兴鹏编辑:邱静审核:刘萍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jc/1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