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芳
“虽然法律对政府采购工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选择和法律适用一直是业界难点,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帮助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厘清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选择、法律适用,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让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更容易。”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号,以下简称《通知》)。
厘清界限规范法律适用
《通知》明确,三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一是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二是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三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这三类工程项目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明确要求落实政采政策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尤其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虽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依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尤其工程项目采购量巨大,对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重大,所以应当确保在政府采购工程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印发《通知》一方面是为了厘清工程采购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尤其是绿色采购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依法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算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采购〔〕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就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的相关要求
采用招标方式执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按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履行招标投标相关程序,涉及相关投诉等监管事项,依法由上述相关部门受理。需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支付的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合同。
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执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工程需执行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依法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在工程采购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依法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算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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