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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4日下午,由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一案在纳雍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纳雍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对其余19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及相应附加刑。

经查,周某、胡某等为牟取最大化的公路旅客运输利益,在“纳雍-乐治-老凹坝”一线成立“乐治联营车队”,为垄断该条线旅客运输,向车队成员公布规约,组织车队成员到雍熙办事处山王庙“杀鸡诅咒”,要求成员发毒誓守约。

期间,通过实施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乐治联营车队“无人敢惹”的恶名和强势地位,形成了以周某、刘某、胡某、彭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控制“纳雍-乐治-老凹坝”一线旅客运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禁止其他合法客运车辆在该线从事旅客运输,实施了殴打非联营驾驶员,随意围堵、冲撞、毁损非联营车辆等违法行为,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四类犯罪10起,违法行为10余起,对“纳雍-乐治-老凹坝”一线运输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该线的交通运输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整理:蔡莎莎郭知青

原标题:《扫黑除恶进行时

判了!纳雍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最高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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