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46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64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年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65号)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等原则,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统一支付管理

《药品目录》内药品(包括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乙类,原我省药品目录中超出国家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全部执行乙类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额纳入政策报销范围,各统筹地区不得另行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统筹区内先设定统一的不低于1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参照乙类药品支付管理方式,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药品目录》中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五定”管理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具体名单和待遇政策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下发。对于年12月31日即满协议期的4个谈判药品(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到年6月30日截止),过渡期内医保基金按照原政策规定继续予以支付,过渡期结束后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同时,各统筹地区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替换治疗药品。

国家规定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参照甲类药品支付管理,全额纳入政策报销范围。对于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我省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在我省中药饮片目录出台前,现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支付,但国家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除外。

原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限于特医院制剂,参照乙类药品支付管理。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医院制剂,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我省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纳入基金支医院制剂目录。医院制剂目录另行制定下发。

三、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我省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各统筹地区在《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目录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我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等有关文件一并同时废止。

附件:1.凡例

2.西药部分

3.中成药部分

4.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

5.中药饮片

(附件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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