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范围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评审范围
1.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2.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高、中级职称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1号)等政策文件,以及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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