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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后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甚至变卖财产

并向他人转账汇款

近日

织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龚某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九个月

年6月19日

织金县人民法院对

陈某男与龚某清、龚某民债务纠纷作出判决

明确由龚某清、龚某民偿还陈某男

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龚某民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男遂向织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人员通知后

龚某民既未履行还款义务

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在知晓自己将被强制执行后

龚某民于年3月4日向执行人员

发送短信请求延期执行

并于同日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

重庆市云阳县某街道的房屋卖给高某

又于年3月5日将重庆市云阳县

银海市场某门面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曾某

年3月5日和3月7日

龚某民分别向龚某安、龚某贵

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3万元和5万元

因龚某民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情节严重

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考虑到龚某民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综合案情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应消极对待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配合申报、处置财产,逃避执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织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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