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织金县人民法院
欠债不还,真以为法律拿“老赖”没辙?“老赖”们可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有牢狱之灾。10月16日,一名“老赖”因有钱不还被织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初,织金县茶店乡跑瓦村村民黄某富与其妹黄某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发生纠纷,后黄某将黄某富诉至织金法院,黄某富被判令支付给黄某土地征收补偿款5.5万余元。黄某富不服上诉,毕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黄某富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年3月底,黄某向织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黄某以与黄某富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年4月中旬,黄某向织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黄某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黄某富明确表示不同意执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状况。经查,黄某富对该判决具有履行能力。案发后,黄某富的亲属在其被刑拘期间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富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其全部履行了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义务,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在法官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富即表示服判。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关司法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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