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贵州省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名录的通知

黔教办函〔〕7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规范中职招生办学行为,维护正常中职招生秩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我省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年度中职(技校)招生任务并实施职业教育“黔匠班”人才培养工程和专业设置调整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现将经各地审核合格的我省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招生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学校

年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学校为:中等职业学校所,技工院校50所。

二、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行为

对于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以及未经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来黔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各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各学校当年招生专业和办学地址,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批设立的分校、办学点,不得招生。严禁在招生过程中进行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

三、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制度

各级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要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克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报读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初中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者,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包括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复转军人、退役运动员、城市下岗失业和待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

 五、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标准为元/生·年。

(二)免学费。对象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元/生·年。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元/生·年。

(四)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原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元/生·年。

 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升学政策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业升学两不误”。中职(技工)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也可以升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

七、其他事宜

(一)考生可选择报读省内任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报读的学校及专业详见本通知公布的名单。(相关信息可通过贵州省教育厅网站、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二)考生和家长请不要相信虚假宣传(如包上大学、包分配工作、解决就业等),不要相信中介机构。

(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劳务费用(介绍费、中介费等)。

(四)技工院校开设的护理专业为非医药卫生类专业,其护理专业对应的相关职业(工种)为:养老护理员、育婴员。

(五)住宿费、书本费等学杂费按规定收取。

(六)今年新设立或新增专业且达到办学、招生条件学校,招生资质将由省教育、人社根据实际另行发文明确。各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以此次文件为准。

(七)联系方式人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李超 -

职业技能服务中心裴涛-

附件:贵州省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学校及专业名录.xls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年5月28日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网站

编辑张良胜

二审韦一茜

三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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